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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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葉吉勝 被告 葉宏洋
葉士銘 葉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宏洋等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00元/㎡×451㎡×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18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被告葉宏洋、葉士銘、葉文慶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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