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斌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建斌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之普通竊盜罪、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訊問後,認為依卷存證據所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明知其前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而未主動到庭,且於警方查獲時,有駕車逃亡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斯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經本院於102年8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嘉瑜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