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呂瓊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田素蓮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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