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松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松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松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受刑人陳松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01.01.01│101.01.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445號│101年度偵字第644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0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1.13│102.05.01││├─┼─────────┼───────────┼───────────┼───────────┤│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0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1.18│102.05.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400號│2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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