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巴玫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9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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