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承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1399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淨重肆點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991號被告任承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26包(共淨重4.63公克),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植物檢品26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4.6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6月4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6
57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植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任承浩涉嫌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18日以98年度偵字第13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大麻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