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套筒板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六0八號被告甲○○犯竊盜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套筒板手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六0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套筒板手一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復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向本院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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