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判決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係自首接受裁判,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聲請法院准予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