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21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1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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