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蔡琇嬪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陸拾陸元 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積欠之電話費共新
台幣三萬五千六百三十一元,惟被告否認租用上開電話,而被告所為之簽名與原告提
出之電話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不同,原告就上開電話確係被告承租使用一節,未能舉
證以實其說,是其請求,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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