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送達代收人 蔡琇嬪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陸拾陸元 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積欠之電話費共新
台幣三萬五千六百三十一元,惟被告否認租用上開電話,而被告所為之簽名與原告提
出之電話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不同,原告就上開電話確係被告承租使用一節,未能舉
證以實其說,是其請求,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