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鴻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
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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