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民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民雅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洪民雅因不滿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以不堪之字
眼當場辱罵值勤員警,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殊值非難,併考
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