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唐淑民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五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