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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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因贓物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因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復經本院命具保人須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前將被告帶同到院,逾期即予以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通知具保人,經具保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收受傳票,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考,惟至九十年六月四日,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