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許銀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良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136,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