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029號

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相對人 蔡錫蘭

聲請人陳報地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警方提供之肇事資料中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另查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關西鎮中山東路台三線口附近,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又原告雖於起訴狀上陳報被告有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地址,然卷內並無資料證明被告確有有居住該址,難認此為被告住居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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