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甲○○
樓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怡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怡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其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及說明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5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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