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6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月28日以93年度簡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93年8月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5年7月16日至95年7月17日復犯擄人勒贖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2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96年5月23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1款、第2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卷內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