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7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戊○○、丁○○」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添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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