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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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抗字第110號抗告人 何廷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震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拾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76號裁定聲明不服,揆諸前開說明,即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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