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葉大殷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韋辰 律師
林青穎 律師被上訴人 林鴻明
張簡勵如 律師(即 董翠華 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林慶苗 律師被上訴人 陳祈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時效抗辯為意見陳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徐淑芬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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