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71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一覽明細表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固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本件
債務兩造間尚有糾葛云云,然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尚難採信,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