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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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3,69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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