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禾新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龍 、被告蔡國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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