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禾新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龍 被告乙○○
蔡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利息計算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欄起算日年度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佩宜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台幣)│││├──┼──────┼────────────┼──────────────┤│一│15,000,000元│自9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9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5.51%計算│止,按左開利率10%,自96年9月││││之利息│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13,000,000元│自9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9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4.63%計算│止,按左開利率10%,自96年9月││││之利息│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三│21,700,000元│自9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6年3月6日起至96年9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4.63%計算之│,按左開利率10%,自96年9月6││││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四│16,660,000元│自96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6年4月4日起至96年10月3日││││,按週年利率4.63%計算之│止,按左開利率10%,自96年10││││利息│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