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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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6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九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牙保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因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四三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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