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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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 林裕堡 被上訴人 劉石亭 被上訴人 冉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1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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