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務人 沈基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基煌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0年12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0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二、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4年2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2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新臺幣108,5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率變定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0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8554元沈基煌自民國112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年息5.5%001新臺幣108554元沈基煌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年息6.6%001新臺幣108554元沈基煌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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