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42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歐永祺
被 告 鑫實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芳
訴訟代理人 楊東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7日下午3時4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