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屏東巿民生路二三0號南新無線電料行負責人,明知內有「浮水印」、「只有你」、「不想伊」、「大船入港」及「傷心的所在」等五首版權屬乙○○○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摩那園)歌曲之光碟係盜版之光碟片,竟意圖營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初向姓名不詳綽號﹁ 阿擇 ﹂之男子購入內有該光碟之電腦伴唱機一台,陳列於上揭營業地點,準備同機販售,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含該光碟片之電腦伴唱機一台及點歌本一本。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片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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