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