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黃仁鴻 被告 茅亞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茅亞芳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0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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