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