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容許通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 律師
蘇弘志 律師被告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複代理人 練家雄
羅興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容許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敘明係依原證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請求,而依原告與被告之區分所有權人所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十四條有關合意管轄法院約定:「因本契約糾紛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茲兩造請求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爰依其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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