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06號
原 告 蔣祖青 (即松江精美華廈B棟之管理負責人)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正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8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