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06號
原   告  蔣祖青 (即松江精美華廈B棟之管理負責人)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正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8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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