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8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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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8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8982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謝鈴信 發更正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之聲請略以: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日所發94年度促字第8982號支付命令,然前開支付命令所載債務人姓名「謝玲信」,正確應為「謝鈴信」。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債務人謝鈴信已於104年1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本院於
107年11月13日命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謝鈴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迄今仍未補正。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更正裁定,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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