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原   告 康敬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賀伯臺
被   告 揚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4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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