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494號
原 告 康敬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賀伯臺
被 告 揚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4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