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5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本源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調閱
資料已回,原告得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 尤火燦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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