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30號
原   告  黃柔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美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44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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