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30號
原 告 黃柔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美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44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