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游智翔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6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27,963元,其中
   電信費及應付補償款各為多少?電信費之列帳年月、繳款
   期限為何?應付補償款之計算式,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
   本,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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