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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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4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胡姵慈胡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
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34,321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
轄之適用。又被告住所地為南投縣○○市○○里○○路○○○○
巷○○弄○○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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