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趙奕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之高
雄市○○區○○路○○號2樓,然被告住所地業已於民國102
年7月22日遷至澎湖縣○○鄉○○村○○000號,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