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
原   告  唐孟譙
被   告 鴻懿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君
被   告  郭信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懿石業有限公司、郭信亨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利益即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5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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