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十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業│有肆︵││台││台│││台││││務│期月待│3│中│6│中│上1││中│上1│││侵│徒執│至│地│偵6│高│8││高│8│││占│刑行│5│檢│1│分│易7││分│易7│││罪│︶││署││院│1││院│1│不得上訴│├──┼───┼────┼──┼─────┼─┼───┼────┼─┼───┼────┤│詐│有柒︵││台││台│││台││││欺│期月待││中│9│中│上7││中│上7│││罪│徒執│1│地│偵9│高│1││高│1││││刑行││檢│9│分│易8││分│易8││││︶││署│1│院│1││院│1│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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