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參仟肆佰貳拾捌元│0000000││││限公司│限公司仁愛分行│││││├─┼─────────┼─────────┼───────────┼─────────┼────────┼──┤│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陸仟貳佰玖拾柒元│0000000││││限公司│限公司仁愛分行│││││├─┼─────────┼─────────┼───────────┼─────────┼────────┼──┤│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肆仟陸佰參拾貳元│0000000││││限公司│限公司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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