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桃園市○(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835號判決確定,並經本院97年聲減字第651號裁定減刑及定執行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98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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