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抗字第2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度再抗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