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7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林俐彣 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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