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張孟茹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8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參酌大法官會議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及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共犯 張慧源 亦經原審通緝中,因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8年12月22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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