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崔啟豪 附民被告 彭甌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投交簡字第4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許凱傑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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